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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1-17 3025
项目的确定与工期的合理安排
在前期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合理确定开工项目和项目的建设工期。项目是否开工、先开工哪个项目、后开工哪个项目,可以依据该项目在国家公路网中的位置、国家资金支持政策、真实的车流量预测、在全省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交通需求迫切程度来确定,并坚持科学、集体决策。
公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设工期包括预可、工可、初步测设、施工图测设及必要的科研等前期工作时间和施工时间。合理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合理工期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且要综合考虑建设资金、技术管理力量、设计施工监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建设工期一旦确定,不宜中途提速,项目法人要按照确定的工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合理分配工时,落实技术措施,不宜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工期盲目赶工。
设计的规范与规范的突破
一个工程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的优劣。优质的设计是最大的节约,不好的设计是最大的浪费。当前,在设计中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遵循规范并拘泥于规范。应该说,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对以前实践的总结,但理论又往往落后于实践。理论是灰色的,实践是树常青。设计规范是对以往设计实践的总结和升华,代表了当时实践的最高水平,但设计实践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现有的设计规范不可能解决设计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在每一次新的设计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的不同等。这必然要求每一次新的设计,都必须在遵循原有规范的同时,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大胆地突破原有规范,这样,设计规范才能不断得以完善和升华。
在设计中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环境保护、少占用耕地和安全行车原则。遵循上述原则,在具体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在同一个建设项目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不同公路线型、技术标准、设计平面和路面材料的问题。如为保护环境,少占耕地和林地,在遵循规范的基础上可对公路线型适当调整,并根据实际车流量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有的路段可四车道,有的路段可六车道,有的路段可在同一平面,有的路段可在不同平面,有的路段可是水泥路,有的路段可以采用沥青路。二是路肩建设问题。改变当前采用软路肩的建设模式,而是与公路主体工程采用同一标准,这样既不会增加很大的投入,又可提高路面的使用效率,还有利于保证行车安全。三是普通公路平面立交问题。不拟采用平面直角交叉,而采用平面弧线交叉,这样可以扩大司乘人员在平面交叉路段的行车视野,有利于安全行车。四是高速公路桥涵建设问题。在没有平行的老跨江大桥的情况下,跨江大桥应尽可能设置慢车道或非机动车道,高速公路应增设过人通道,真正方便群众通行,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五是服务区建设问题。不应拘泥于规范,也不一定都设置在公路旁边,应尽可能避开良田,多选择荒坡地,并可在离公路1公里左右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六是公路绿化问题。应融入自然,除在城市出入口处建设一些人文景观外,其他路段以选择当地植物为主,既有利于植物的成活,又减少了养护和管理的投入。
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与评标方法
随着《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规范,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仍然有一些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实施专家打分评标,专家打分情况不予以公布,凸现了谁来监督专家的问题。打分是一种主观意志性非常强的活动,分值又有弹性,而评标结果往往显示,第一名和第二名往往只相差零点几分。不公布专家打分情况,不利于对专家实施监督。应该公布每位专家的打分情况,当某位专家所打分值与其他专家所打分值相差太大时,应要求其对打出的分值作出说明,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招标办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清标等工作环节中仍然具有很大的权力,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此环节成为易出问题的重要一环。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招标办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三是在投标过程中,各单位的标书被要求填写单位名称,使评标专家对该标书出自哪个单位一目了然,容易出现人情和舞弊行为。标书应该像高考试卷一样,隐去投标单位的名称,使评标专家公正地对每一份标书进行科学评判,而不是对投标单位进行可能出现的人情和舞弊评判。四是减少专家评标的内容,专家只对商务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和人员、机械、设备等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内容进行评审,其他“对号入座”的内容如业绩等,在清标时完成。
当前,全国大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审法两种评标方法,这两种评标方法都有利有弊。综合评分方法需综合考虑施工企业的信誉、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多种因素,然后进行综合评分。这种方法过于侧重程序和规则,忽视一定的科学性,同时造成招投标社会成本过高。最低价中标方法比较简洁明了,但采用这种评标方法的基础是诚信,而在当前,采用最低价中标方法往往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状况。综合比较这两种评标方法,最低价中标方法仍然更具科学性,应该采取措施强力推行这种评标方法。一是业主单位要严格遵循公路建设的客观规律,依法办事,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正确处理速度与质量的关系。二是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机制,迫使投标建立诚信报价,不敢也不能虚报、乱报。三是加强对施工单位中标后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对恶意最低价中标者,当其不能履行合同时,不同情、不追加投资,并对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四是建立完善施工企业诚信记录,对不能正确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清退出公路建设市场。
项目经理的管理与监督假如说设计的优劣决定了项目成败的一半,那么,项目的管理好坏则是成败的另一半,而项目经理又至关重要。项目经理应是一个复合型人才,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并且有公路建设的从业经历,如果懂得工程技术则更好。但如果是在管理和技术中选择,则应偏向管理,因在项目办中,均配有总工程师,负责技术
钢塑土工格栅以高强钢丝(或其他纤维),经特殊处理,与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并添加其他助剂,通过挤出使之成为复合型高强抗拉条带,且表面有粗糙压纹,则为高强加筋土工带。由此单带,经纵、横按一定间距编制或夹合排列,采用特殊强化粘接的熔焊技术(超声波焊接技术)焊接其交接点而成型。应用领域: 公路、铁路、桥台、引道、码头、水坝、渣场等的软土地基加固、挡墙和路面抗裂工程等领域。
工作。项目经理应实行与项目招标的分离。实行分离,主要是确保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项目前期工作和招标工作由业主负责,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运作。在进行项目招标的同时,公开招聘项目经理。招聘时应公开项目经理的责权利,并实行完美的统一。对学性和公正性。项目前期工作和招标工作由业主负责,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运作。在进行项目招标的同时,公开招聘项目经理。招聘时应公开项目经理的责权利,并实行完美的统一。对项目经理要实行高薪养廉,其薪酬实行项目总承包制,即一个项目从开始到完成,项目经理一次性获取报酬。项目经理的所得报酬分三块:一块是基本工资,一块是效益工资(即按合同价节约后按比例的提成),一块是质量工资,实行期权,即当工程全部完工通过国家验收后兑现。要在全国培养职业项目经理市场,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既懂管理,也懂工程的职业项目经理,为公路工程的百年大计提供人才保证。项目经理确定后,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监督,既要赋予他管理项目的权利,又要他承担责任,确保责权利的统一,并对他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建立项目的考评方法和机制,对优秀项目经理进行重奖,反之进行重罚,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方面的手段来约束项目经理。
中标企业与“合作伙伴”
根据我国的招投标有关规定,参加投标企业均要有资质,必须符合项目所要求的资质方能参加投标,否则过不了资格预审关。但因为招投标是个很残酷的过程,谁也不能保证一定能胜出,有的施工企业可能一年中几个标,有的可能一年一个标都中不到。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其中几个标时,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可能就跟不上,当其一个标都没有中时,其机械设备就要闲置,施工队伍就无所事事,企业承受不起。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普遍的作法是,一个高资质的施工企业后面,都跟有几个“合作伙伴”,同时,一个“合作伙伴”与几个高资质的施工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按照中标企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既拾遗补缺,又降低成本。
就是这样一种在全国普遍存在的既合乎实际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象,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认可,但又非常现实地存在着,且利弊并存。
此现象所存在的利:一是可以降低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避免高资质施工企业在未中标时背上沉重的成本负担;二是可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因为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又长期从事某一施工领域,掌握基本的生产技能和管理知识;三是维持了整个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的基本运转,拾遗补缺。
这一现象的存在,又明显地带有弊端:第一,不符合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第二,疏于管理,正因为不符合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故没有纳入有效的管理,施工企业的“合作伙伴”良莠不齐,或者是技术力量不到位,或者是机械设备不到位;第三施工质量和履行合同不到位。
鉴于上述利弊,笔者认为:一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存在的必定有存在的合理性,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使其合法合规;二是加强监管、规范行为,明确“合作伙伴”应具备的市场准入条件,当然,此条件应低于有关的资质要求,否则,“合作伙伴”可以独立地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明确中标企业的管理责任,当中标企业聘请“合作伙伴”参与施工时,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应明确主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由中标企业派出,且应明确一个合适的比例;中标企业和合作伙伴的责权利;合同应报业主和政府监管部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