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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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的探讨

山东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1-17 1729


关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的探讨 点击:1247 作者:林锋 录入:admin 发表日期:2006年12月16日

简介: 本文对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的调整要素、调整方法以及对不同调整方法的选用提出了具体做法,对指导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关键字:高速公路 项目管理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一般为3~5年。由于受市场及政策因素影响,各种材料的价格常常变化很大,其幅度是业主和投标人在招投标时双方都难以预测的。过去,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进行工程发包,业主通常将材料价格涨落的风险交由承包人独自承担,这种方式在材料价格风险较小时尚可行,一旦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承包人的承受能力时,将对工程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化,我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大都依据FIDIC条款,采用单价承包合同形式进行发包,业主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时,都规定了材差调整方式,合理、科学地划分各自承担的风险,避免承包人因过多或过少考虑材料价格风险而导致投标失误,鼓励承包人在施工技术方案和科学管理上进行竞争,激发承包人自身的优势和潜能。材差调整方法的确定是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一种方便、科学的材差调整方法既有利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工作,也帮助承包人在投标时合理地估算价格风险费用,从而提高投标的竞争力。 1 材差调整的两要素   材差调整费用是指因招标文件指定材料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涨落而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费用。这里所指的材料是广义的,还包括劳务、运输、外汇或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材差调整费用因素有: 1.1 材差标准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调差材料的基价,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材料价格统计权威部门公布相应材料的市场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标准。   材差标准是分阶段公布的,对应于一定的材料数量,材差标准公布的周期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等来确定。沪宁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并且幅度很大,因此规定材差标准于每季度初公布一次,该标准仅适用于下季度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   在材差调整费用实际支付及控制时,关键是要对一定的调差材料数量确定材差标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材料的购买时间确定,另一种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确定。由于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存在一个时间差,在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时,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差标准差异很大,因此通常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来确定。不同的材差调整方法确定材料使用时间的方法也不相同。 1.2 调差材料的数量   确定享受某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是任何一种材差调整方法的核心内容,这里的材料数量必须与某一材差标准相对应,而且应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确定调差材料数量的方法有三种,可以通过审查票证确定,通过公式进行计算,也可以通过现场计量确定。无论哪一种方法的准确性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以公式计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 2 材差调整方法   材差调整的关键是确定享受某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根据确定这种材料数量的方法不同,材差调整方法有多种形式。 2.1 票证法   票证法是以票证为依据,通过现场监理严格的审核,确定享受某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进行材差调整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操作程序简明直观,其流程详见图1。   沪宁高速公路道路工程建设期间,因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材料价格变化特别频繁。在1992年6月招标时期线材价格仅为1950元/t,可到1993年初仅6个月的时间,就涨至4100元/t,升幅达110%;同样,柴油价格升幅达140%,地材价格 升幅达33%。即使在这样的形势下,由于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票证法进行材差调整,并且在工程实施阶段进行合理科学地控制,因此在材差调整控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材差调整费用仅为招标合同金额的5.8%。通过沪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践,在采用票证法进行材差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1.1 加强票证的审核工作   票证是承包人购买材料的凭证,也是业主和监理审批材差费用的依据,在当前我国票证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的形势下,要特别加强对票证的审核工作,要通过现场监理严格认真地检查确认,凡票证出具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票证中的材料数量及型号必须与到达现场的材料相一致,坚决杜绝假发票或涂改发票现象的发生。 2.1.2 加强对材料的计量工作   材料的计量一方面是记录材料用于工程项目的时间,以确认该材料所对应的材差标准;另一方面是记录材料使用于工程项目的具体部位,以确定该材料是否属于调差的范围。例如,当招标文件明确仅对使用于永久工程的水泥进行材差调整时,就必须现场监理对材料的计量工作,严格区分使用于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水泥。 2.1.3 注意控制调差材料的总量   由于不同的施工组织设计会导致材料使用数量也不相同,因此票证法的一个不足之处是调差材料数量的不确定性,这给材差费用的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这个特点,业主要加强对调差材料总量的控制,不能简单以票证材料数量之和确定调差材料总量。沪宁高速公路道路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第Ⅰ卷合同要求第Ⅱ部分特殊条件70.2款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填报调差材料的控制数量,并明确该数量作为评标条件。正是这一条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承包人起到约束作用,并且帮助业主对材差调整费用进行有效地控制,弥补了票证法的不足之处。   采用票证法进行材差调整需要现场监理做大量工作,要求其在进行日常工程计量的同时,还要对材料进行计量,工作量非常大。 2.2 公式法   公式法是通过公式计算确定享受某材差标准数量进行材差调整的一种方法。材差计算的公式是世界银行招标文件范本所推荐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TJE=ZFE×ɑi(ki1) 式中 TJE:材差费用;    ZFE:期中计量支付费用;    ɑi:各种调差材料费用所占的权重系数;    ki:各种调差材料的物价上涨系数。   业主在标前会上应书面公布权重系数ɑi,并向各投标人公布调差材料的基价dio和在合同执行期间公布的调差材料的市场价格dit,按dit/dio计算确定,并随dit同时向承包人公布。   公式法成功地控制了材差费用支付中数量和标准的确定这两个重要环节,具有以下特点:   ⑴实现计量支付的统一   以票证法进行材差调整,计量支付费用与材差支付费用是相互独立的,采用公式法调差将材差费用的支付纳入到计量支付统一管理。首先,材差标准的选择是以计量的时间确定;其次,是以计量工程项目的数量确定每期调差材料的数量,监理和承包人可通过下列公式计算每期的调差材料数量:   mi=ZFE×ɑi/dio   这可避免由现场监理对工程计量并核定使用范围等繁锁的工作,也消除了一些主观差错因素;第三是材差费用的控制完全依据材差标准和工程计量款,并随计量支付款的增减而调整。   ⑵明确划分业主与承包人分别承担的风险   无论是在招标阶段还是在合同执行阶段,对某一确定的调差材料,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分别承担价格风险比例是非常重要的,关于这个比例控制的方法和重点,票证法和公式法是有本质区别的。票证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这个风险比例,因此对于价格风险费用,投标人是依据其经验、风险承受的能力以及其测算的调差材料的数量在投标价格中估列,不同的投标人所考虑的尺度是不相同的,业主着重在合同执行阶段通过票证的审查和现场的校核控制双方的价格风险。按公式法进行调差,无论是在招标阶段还是在合同执行阶段,合同双方的价格风险的比例是明确的。业主在标底编制阶段依据调差材料的费用与有效标底价格之比计算确定权重系数ɑi,并在标前会将权 重系数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公布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调差材料的总量,并以该数量与其预算数量作比较,从而判断其施工组织方案和预算的合理性,进而确定合适的价格风险费用。   调差材料总量=(投标价格*ɑi)/dio   采用公式法进行材差调整的关键是权重系数ɑi的确定,为了准确及时地确定权重系数,业主需要较长的招标周期和一支施工经验丰富的标底编制队伍。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合同调整,从合同的公正、公平考虑,权重系数应该调整。因此,业主要在招标文件中对权重系数的调整作详细的规定,以避免出现合同纠纷。从实践结果看,权重系数的调整较难掌握,这是公式法调差的主要缺点之一。 2.3 简易指标法   简易指标法是通过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的调差材料消耗系数,以工程计量的数量为基数计算调差材料的数量,并按计量的时间确定材差标准,最终确定调差费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在公式法基础上改良和派生出来的,因此它保留了公式法的优点,便于确定材差标准,支付程序简明,通过工程计量控制的手段实现材差支付的控制,避免了双计量等繁锁的工作,除此之外尚有以下特点。 2.3.1 稳定性   以简易指标法进行材差的调整,业主与承包人双方承担的价格风险比例是由调差计量项目的种类和该项目的材料消耗系数两个因素决定的,调差计量项目越多,消耗系数越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比例越小,反之则越 表1 工程量清单项目材料消耗系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水泥 (kg) 钢筋 (kg) 柴油 (kg) 1 开挖土方 m3 / / 13 2 利用挖方 m3 / / 07 3 借土填筑 m3 / / 20 4 过湿土填筑 m3 / / 21 5 借土运输增量 m3*0.5km / / 012 6 直径15m圆管涵 m 780 53 / 7 40*22箱型通道 m 3908 591 / 8 路面底基层 m2 / / 185 9 路面基层 m2 / / 35 10 沥青面层 m2 / / 27 11 直径10m钻孔灌注桩 延m 396 / 26 12 直径12m钻孔灌注桩 延m 571 / 29 13 直径15m钻孔灌注桩 延m 892 / 31 14 20级混凝土 m3 297 / 5 15 25级混凝土 m3 343 / 5 16 30级混凝土 m3 390 / 7 17 40级混凝土 m3 482 / 10 18 50级混凝土 m3 571 / 10 19 浆砌片石 m3 95 / / 20 钢筋 t / 1025 / 21 粉体搅拌桩 千延m 50000   894 注:表中水泥均折换为425#,柴油为0#。 大。相对公式法中调差材料的权重系数、计量项目的调差材料消耗系数具有稳定性和通用性,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只要是统一的计量支付原则,其调差材料消耗系数是一致的,这就克服了公式法中存在缺点,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时间无需太长,标底也不必在标前会召开之前编制完成。表1详细列出了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主要计量项目的调差材料消耗系数,该系数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在我省“九五”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采用。 2.3.2 可控性   以公式法进行材差费用的调整,在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合同调整时,调差材料的权重系数是必须重新调整的,要做到调整的统一性并合理地控制材差费用,尚存在困难。以简易指标法进行材差调整解决了这个矛盾,因此无论设计变更还是合同调整,最终体现的是项目数量的改变,而计量项目是与调差材料消耗系数相对应的,因此简易指标法在材差费用的动态控制方面体现了其巨大的优越性。 3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和研究,对材差调整方法的选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认识和建议:    ⑴对于工程规模较小、施工周期短、施工图设计完善、施工监理力量雄厚,并且以总价承包合同形式进行发包的项目,建议以票证法进行材差调整。   ⑵对于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周期长、施工图设计较完善,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并且以单价承包合同形式发包的项目,建议以公式法进行材差的调整。   ⑶对于以单价承包合同形式发包的工程项目,如果招标规模较大,并且前期准备工作时间不够充分,建议以简易指标法进行材差调整。

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文件 湘交造字[2005]5号 关于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 价格调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精神,由我站对全省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进行审核。为了尽快落实该项工作,经组织讨论并报厅同意,拟定了有关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 1、价格调整期:2003年7月1日以前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从2003年7月1 日起开始计算,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招标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2、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所用的水泥、钢筋、钢绞线、柴油四种主要材料,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3、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调整。 4、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的每月计量为依据。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 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 对于进行价格调整的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的材料用量。 ㈠ 钢材 Ⅰ、Ⅱ级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 ㈡钢绞线 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 ㈢水泥 软基处理、水泥稳定料(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水泥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其它各标号砼、圬工及各桩径桩基水泥消耗量,参照按下表换算: C15片石砼 221kg/m3 (32.5R) C15砼 255kg/m3 (32.5R) C20砼 273kg/m3(32.5R) C25砼 317kg/m3 (32.5R) C30砼 365kg/m3(32.5R) C35砼 406kg/m3 (32.5R) C40砼 447kg/m3 (32.5R) C50砼 461kg/m3 (42.5R) C20喷射砼 445kg/m3 (32.5R) C25喷射砼 491kg/m3 (32.5R) 浆砌片石 91kg/m3 (32.5R) φ1.0m灌注桩 283kg/m(32.5R) φ1.2m灌注桩 407kg/m (32.5R) φ1.4m灌注桩 554kg/m(32.5R) φ1.5m灌注桩 636kg/m(32.5R) φ1.8m灌注桩 916kg/m(32.5R) φ2.0m灌注桩 1131kg/m(32.5R) φ2.2m灌注桩 1369kg/m(32.5R) φ2.5m灌注桩 1767kg/m(32.5R) φ2.8m灌注桩 2217kg/m(32.5R) 其他桩径内插 ㈣柴油 A)、路基、航运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柴油消耗量,按下表换算: 开挖土方 0.814kg/m3 开挖石方 0.977kg/m3 填筑土方 0.403kg/m3 填筑石方 0.194kg/m3 掺灰处理(改良土) 1.017kg/m3 水泥稳定底基层 1.8kg/m3 水泥稳定基层 4kg/m3 沥青砼面层 17kg/m3 水泥砼面层 2.53kg/m3 以上土石方开挖指标按运距1km计算,超出1km范围的,柴油消耗量按0.16kg/m3.km增加。 B)、港口其它项目以及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筑坝、护坡项目的柴油消耗量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预算的单价分析表进行计算。 C)、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工程项目柴油消耗量,分土质类别按下表换算: Ⅱ、Ⅲ类土 1.01kg/m3 Ⅳ类土 1.04kg/m3 Ⅴ类土 1.38kg/m3 Ⅵ类土 1.67kg/m3 三、价格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的变更工程,属于合同外的工程,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区分对待: 1、合同清单内工程项目:仍按《指导性意见》执行。 2、已有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单价的,不再进行价格调整;未予协商单价的,材料价差予以100%补足或扣回。 3、以后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的以变更时当地市场材料价格计算的单价,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四、调整管理程序 1、调整申请材料的提交 材料价格调整每季度进行一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材料调整申请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后,各项目公司对材料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确定合适的比例,依据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对各合同 段材料调整金额进行计算后行文报厅各行业管理局初审,经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报厅核准。 2、提交的相关资料 ⑴设计概(预)算批复文件 ⑵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根据需要提供); ⑶各合同段合同文本及合同清单电子文档; ⑷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格式附后)。 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⑷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3、业主提交的报表(每季度) 报行业管理局 ⑴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算表(格式附后); 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格式附后); 报造价站 ⑶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格式附后); ⑷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格式附后); ⑸在建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格式附后)。 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⑶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4、调整工作完成时间 ⑴公布主要材料价格:每季度第二个月一日公布上一季度价格; ⑵承包人申报至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第二个月十日申报上一季度材料调整数量; ⑶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项目公司: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完成; ⑷项目公司审查后报行业管理局:每季度第二个月三十日完成; ⑸行业管理局报造价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⑹造价站报厅:每季度第三个月三十日完成。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广 东 省 交 通 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厅(章)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一)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2、材料品种(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二)风险幅度(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风险幅度系数:1、钢材、油料,r=±3;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3、地材,r=±8。(三)计算原则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参考值2:ΔC=Ca-Co。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业主控制价或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采购价(Ca):经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实际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2、数量(V):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3、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4、运输指导单价说明(1)公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8元/m3.km计算;(2)水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3元/m3.km计算;(3

玻纤土工格栅是一种用于路面增强、老路补强,加固路基及软土基的优良土工合成材料。玻纤土工格栅高强无碱玻璃纤维通过国际先进的经编工艺制成网状基材,经表面涂覆处理而制成的半刚性制品。具有经、纬双向很高的抗拉强度和较低的延伸率,并具有耐高温、耐低寒、抗老化、耐腐蚀等优良性能,广泛应用于沥青路面、水泥路面及路基的增强和铁路路基、堤坝护坡、机场跑道、防沙治沙等工程项目。

)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3.次计算。四、其他(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可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1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5%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差补偿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五、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调差材料使用的管理经验和改进意见 侯宓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210049] 摘要:本文介绍了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在工程建设和合同执行期间,按照FIDIC条款,并结合国内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材料价格调差方面的管理经验、体会和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 调差材料 做法 体会  在沪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合同执行期间,业主考虑到承包人投标时材料的价格风险,同意对部分材料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基于这种考虑,业主对四大材料即钢材、木材、汽油、柴油的价格之涨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范围的调整。1 沪宁高速公路项目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和方法  “上海——南京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第1卷第三部分之第Ⅱ部分特殊条件”中规定:  (1)70.1款:投标人需在第Ⅲ卷辅助资料表表十中提出要求提供的调差材料总数量,要求的数量为评标条件之一。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变更设计而引起的上述材料数量的增减,应按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定额对应项目的材料定额消耗由承包商计算,工程师核定,业主将根据上述材料数量的增减相应地核增或核减应提供给承包商的上述材料的总量。

2 实际操作上的做法和程序   (1)基本价格和每次调差数量的确认按合同条款中第70.2款执行。  (2)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时反映材料价格变化的情况,物资主管部门加快了公布材料调价后价格的频率,从1993年起为每年公布四次(每季度一次),建设单位给予的调差周期也由半年相应地缩短为一季度。  (3)为加快资金的周转,缩短建设资金投入再生产的周期,使承包人在完成某项工程后资金能及时回笼,监理将材差调整的计量支付方式由按70.4款每年末、或在最终支付证明中支付,变更为随时申报随时核批,申报表仍按第Ⅰ卷附表1填写。  (4)将由于变更设计而引起的调差材料数量增减、由承包商计算、工程师核定的老方法,改为建设单位委托江苏省交通厅定额站对一定时期内的(一般为一季度)变更进行汇总,并按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定额对应项目的材料核算定额消耗量,以此作为材料数量增减的依据,并将该数量汇入第Ⅲ卷附表十,构成监理的控制总量。  (5)其中对木材的调差,由于物资部门依照惯例只能按木材的品种,而非按材型分为原木和锯材来公布价格,但在招投标时是按照公路工程概预算中的木材的分类方式分为原木和锯材,致使物资部门在公布价格时,监理只能从众多材种中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花旗松和落叶松作为木材的调差种类,经代替原先合同条款上按原木和锯材的分类方法。3 体会  虽然在实际操作程序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有益补充,但根据四年来的实施情况,发现在执行该监理程序时仍存在一定困难。  (1)根据合同条款中特殊条款70.2款规定,数量以进场材料的发票数量为准,在操作中难以实现。承包人为尽量减少临时占地的租赁费用,往往将料场用地压缩到可供使用的最小面积,同时将各种材料堆放在一起,随每月施工的进展和材料的购进,不断地消耗和储存工程材料,这给监理核查带来困难。同时在我国当前发票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在购置材料时和材料供应商之间存在用不正当手段使用虚假发票的机会和可能。使得承包人在看到某期调整价格高时,多报数量;在价格偏低时少报或不报需调差的材料数量,使业主蒙受损失,而监理对发票却难辨真伪。  (2)条款仅在第70.4款中注明了支付方式,但未明确在一次调差时控期间(半年或一季度)内,调差可申报计量的次数。该条款虽然明确了支付次数,但未阐明该方式对实际调差控制有何意义;沪宁高速公路每年的调差分四次公布(每季度一次),承包人在一次调差时控期间可以数次申报其需调差材料的数量和价格计量,同时物资主管部门公布调整价格日期和实施调差的时间不协调(公布日期早于实施日期),这为承包人依照差价的高低从容地调整每次上报材料的数量提供了方便,而监理束手无策。  (3)调差时间难以控制。业主本身的调差控制目的是希望在其公布调差价格期间内,分担相应时段内承包人因材料涨价造成的风险,同时也能充分发挥承包人主观能动性,从购买材料中积极主动地尽量降低成本,但决不是同意承包人通过采取不正当地跨调差时区来申报调差数量,从业主那里获取额外的材差收益,从而将自身风险转嫁到业主身上,这是不允许的;但由于支付时发票仅是调差时间和数量的凭证,故条款上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将原始发票附在材差付款申请后,而在使用复印件时,又给监理对承包人的监督造成一定困难。  (4)工程量的变更引起调差材料数量的增减,执行时难以操作。条款中仅仅是对总数量在70.1款中给予了描述,但在操作中遇到一定困难;工程变更引起调差材料数量变化时,虽然其数量由定额站对一定时期内的(一般为一季度)变更进行汇总,但从某项变更审报开始到批准,再等到一个季度后汇总提交给定额站,再经定额站测算反馈回来时,往往致使材料调整数量公布日期落后于材差申报时间,或由于料场监理不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变更不了解等原因,造成的支付量超控制量时,此时又无发票可查,监理就很难判断该从哪次调差中倒扣回来,错误的操作也会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材差种类在合同签订前后的变化和不统一给监理带来困惑。在前述木材调差种类的变化中,如果不加以必要的说明和限制,也会给材差的计量带来漏洞,按树种的分类或按材型的分类分别申报材差,所得的补偿是有差别的;承包人选择性申报,就高不就低,会带来业主的资金流失。  监理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感到分类混乱,对材种难以区分,按材型分又不了解对应关系,使其无从下手。  综上所述,无论从调差制度、调差时间、调差次数、调差数量还是调差种类的控制上来看,都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承包人提供“钻空子”的机会;为减少业主由于疏漏造成的损失,完善FIDIC条款,统一监理审核手续,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对沪宁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经验逐步加以总结、改进和完善。4 建议4.1 总量控制  无论是现场监理,还是以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名义代表政府业主及总监“二位一体”的管理层次模式,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卷第二部分表十将由承包人填报的、并经业主在招标时审核并接纳的“材料需求数量表”做为调差材料总量控制基数,同时要将由于工程数量的变更而引起的材差量的调整(无论增加还是减少)及时汇入该表,这是第一步必不可少的工作任务,也是从事该项监理工作的基础和立足点。4.2 事先申报  每个调差时间单元(可以是一季度或半年,由省级物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材料调整价格的时间周期来定)由承包人事先申报下一调差时间范围内所需调差的材料数量。  改变以往以进场材料发票所提供数量为依据的方法,可以避免承包人在获悉本期调差价格后用不正常手段调整其申报数量,以期获得额外非法收益,同时监理以承包人事先申报的材料数量为本次的控制量(允许一定的并经监理确认的误差范围)。在此不必担心承包人“拿钱不进或不按期进货”,因为材差补贴本身并不承担承包人施工材料是否进场的义务。  但必需强调的是为避免承包人先期掌握业主的调差价格计划,承包人每次申报的调差计划时间必须早于物资部门公布调差材料价格的时间,这一点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这样可以杜绝材料供应商和承包人之间在发票数量及时间上做手脚的可能;避免调差在价格偏低或倒扣时承包人少报或不报调差数量;同时也可避免发票为复印件而引起核查上的困难。4.3 定期调差  每个调差时间单元阶段(一个季度或半年)的末期给予(且仅给予)一次性的材差调整,这是根据省级物资部门或机构只在每个调差时间单元内公布一次价格所决定的;一方面杜绝了承包人在发现公布的价差高时多次申报调差数量的现象,另一方面简化了监理审查统计手续。4.4 超量倒扣  无论是由于变更滞后,还是其它原因引起材差超计量支付需要倒扣材差时,一律按支付的次数(而非公布调差的时间)从后往前,即从最后一次材差支付开始扣起,直到超出的部分被全部扣回为止。  这样解决了由于调差控制数量减少时,监理操作的盲目性,也避免了材料现场工程师由于不在施工现场不了解工程变更情况的缺陷。4.5 简化品种  针对类似前述木材的情况(其它材料可参照)一旦出现,我们可参考物资部门公布的材料种类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某种材料的综合单价作为调差基价和调整后价格。如在道路工程施工中,由于木材一般用于模板、支架、便桥、临时工棚等辅助性消耗品,不直接进入永久性工程中,所以施工单位在应用中对其材型的要求是主要的,而对材种的选择仅仅是能用就行,这样参考物资部门公布的落叶松、花旗松价格时,可加重落叶松的权植,换算成某一单价=1080(落叶松)*0.7+1800(花旗松)*0.3=14296元,同时由于原木和锯材的换算比经验值更为1∶0.7,由此很容易的将木才统一成单一的原木单价,使得监理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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